湖南幼专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合凡是用学校经费(含各种收入)或各单位、部门、教学系部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图书音像软件、教材、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各种维修材料等。
二、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流程:
(一)计划内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流程:
1.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报单》(应认真填写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物资设备购入及实验室的建设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对大型设施设备及实验室的建设总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国资基建处应会同使用单位或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3.报使用单位或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
4.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批。
5.报分管国资基建校领导审核签批。
6.实施采购。属市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属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或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由学校代为执行的分散采购由国资基建处组织采购。
7.国资基建处组织物资设备的使用单位或部门等对所采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
8.国资基建处对所采购物资设备进行入账登记。
9.交付使用单位(部门)或办理物资设备入库。
(二)计划外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流程
计划外物资设备分总金额1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两类,总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工作流程和计划内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流程一样,总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物资设备采购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1.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填写《物资采购申报单》(应认真填写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要求),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总金额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物资设备购入及实验室的建设应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对大型设施设备及实验室的建设总额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国资基建科应会同使用单位或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3.报使用单位或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核签批。
4.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批。
5.报分管国资基建校领导审核签批。
6.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核签批。
7.实施采购。属市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属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或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由学校代为执行的分散采购由国资基建处组织采购。
8.国资基建处组织物资设备的使用单位或部门等对所采购物资设备进行验收。
9.国资基建处对所采购物资设备进行入账登记。
10.交付使用单位(部门)或办理物资设备入库。
四、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分邀请招标、询价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三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物资设备采购过程管理
(一)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资基建科要广泛收集所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设备的信息变化情况,进行比质、比价采购。对具备招标条件的,一律实行招标采购。
(三)对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由国资基建处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成立招标工作组,根据所采购物资设备的特点,临时组建相关人员进行评标,评标人员采取不固定的方式进行组合。
(四)物资设备采购按照“先考察,再比较,后确定”的程序进行,对所购物品至少要考察三家以上供应商的同类产品。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认真比较、充分论证。
(五)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力求节约,反对浪费,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六)在与供应商谈判价格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谈判定价。
(七)采购人员将物资设备采购回来后,由验收人员审查实际采购价格、数量、质量和相关票据。
(八)国资基建处对每次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资料及物资设备的使用维护状况都要进行整理归档,做好资料保存。
六、纪律和监督
(一)纪律要求
1.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国资基建处廉政建设制度》。
2.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
3.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4.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5.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签订的合同之中。
(二)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和群众舆论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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