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专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营造开放式的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促进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根据上级有关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管理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的类型
本办法所称研究机构,是指由学校和各级政府部门及境内外其它单位在我校设立的,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为主要目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会、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实验室等机构。
为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别是重点学科建设,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学校重点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学研究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并尽可能地与教学工作相协调。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整合学术资源和凝练学术方向,有利于汇聚学术人才和推动学术交流,有利于开展社会协作和提供社会服务。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立的条件
有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发展政策,在某一研究领域在国内具有优势和特色,具备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至少已获准1项以上课题或项目。
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近三年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相关的前期研究论文不少于2篇,或已有一定质量和数量的有关研究成果。
有上级部门所要求的其它有关条件等。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承担和完成科研任务,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
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审批
由拟定负责人向科研处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规范的名称、目的、意义、规模、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研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科研任务和经费情况等。
科研处接到申请书后,交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申请书和论证意见报学校审批,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科研机构的管理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具体由科研处负责。科研处要建立各科研机构的档案,负责制订科研机构检查、评估指标(另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必要时要进行业务指导。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学校任命,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对该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科研机构不是学校的行政机构组织,其负责人的职务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研究人员均为兼职,不脱离教学一线。
科研机构每年需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报送科研处。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经费
学校科研机构的经费主要由上级划拨的课题或项目研究经费、学校配套的课题或项目研究经费、学校支持的经费(建设配套费和运行费)、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经费、研究机构收取的会费和其它自创经费等方面组成。
学校对科研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期间提供建设配套费,建设期满后提供运行费,一般审批合格后第一年的建设配套费1万元,第二年起每年运行费0.5万元。确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的科研机构,可由科研机构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以学校科研机构名义开展的各种有偿活动,需征得科研处同意,其收入的30%归学校所有,其余部分由科研机构自行管理,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发展和研究人员的酬劳。
第八条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科研机构的考核分为检查和评估,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整改,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科研机构的保持和撤消。
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科研处对科研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结果交学术委员会审定,优秀者奖励0.5万元,不合格者限期整改。
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学校将公布评估结果。对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科研机构,学校将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或予以撤销。评估为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1万元。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承担科研课题、科研经费、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开展学术交流、科研成果获奖情况,调查报告或咨询报告被上级部门采纳情况,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建设,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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