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专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11-01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340

湖南幼专学术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拓我校师生视野,提高师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1.学术讲座是营造学校文化学术氛围的一项重要活动,各系(部)应将每学期的学术讲座纳入系(部)工作计划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充分发挥学术讲座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作用。

2.学术讲座应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讲座内容应是本学科或跨学科研究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或研究人在研课题、项目的进展情况,可以是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相关知识,可以是全国性学术会议的成果交流、报告,可以是有益于促进教学、科研的专题报告和辅导,等等。校内常规管理讲座不属于学术讲座。

3.对于校内教师进行讲座的要求如下:

⑴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岗教授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⑵在岗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⑶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教师,脱产访学达一学期以上的教师,应在会议或访学结束后在有关范围内相应地举办一次学术讲座;

4.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学校负责支付讲座费用,差旅、食宿等费用视具体情况适当解决。

讲座费用一般按以下标准执行:(以每场次两小时计算)

⑴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博导)3000-5000元/次;

⑵国内外一般学者(博导)1000-2000元/次;

⑶校内教授500元/次,副教授300元/次。

邀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等特殊情况的差旅、食宿费用,科研处提出申请,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聘请国内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接待方式及费用,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并报科研处审批最终由校长批准执行。

5.学术讲座由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科研处统一负责具体管理。各系(部)须提前将拟举办的学术讲座报科研处和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统一填写《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申请表》(申请表可到科研处索取)。策划人需认真填写申请表,各系(部)初审后报科研处审核同意,各系(部)必须对学术讲座内容和讲座人严格审查把关,保证讲座内容质量,未经审查通过不可擅自举办学术讲座。

6.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承办单位、网络中心等,应落实专人负责。校级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牵头协调,各处室各系(部)举办的学术讲座,要落实专人负责协助科研处做好讲座的组织管理,包括落实讲座场所,在全校范围内做必要宣传(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在校园内张贴讲座通知等),以确保讲座规范有序地进行,提高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的兴趣,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讲座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向学校提供讲座新闻报道材料,同时将相关材料(如讲稿、提纲或PPT课件以及讲座照片等)汇总至科研处存档,教职工讲授及听取学术讲座实行签到制,由学术讲座举办部门负责签到,签到表报学校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和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

若不能提供学术讲座申请表和相关归档材料,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7.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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