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专物资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10-29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92
湖南幼专物资仓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校仓库管理,促进仓库的各项工作科学、安全、高效运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为了规范学校仓库管理,促进仓库的各项工作科学、安全、高效运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类物资设备仓库保管员要依据清单上所列的物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凭物资领取凭证如实发放物资,若凭证上审批签字未完成、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仓库保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三、仓库必须建立物资设备的出入库台帐,做到账物相符。所有帐目当天发生当天入帐完毕,禁止隔天做帐。
四、仓库对库存物资每月进行一次清理、整理和盘点,并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采购、资产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依据。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并将库存信息及时上报,以便采购。
五、物资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规范化存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三清:物资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六、做好库存物资的日常保护保养工作,防止物资变形、变质、受潮、受损等,要经常检查库存物资的性能、状态,若有异常要及时上报。
七、做好仓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合理摆放消防器具,仓库内及周围5米内严禁吸烟和禁止明火;仓库的门窗要及时落锁。
八、非仓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仓库。
九、仓库管理人员调动或离职前,首先必须办理好账目及物料设备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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