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幼专公共财物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4-10-29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92
湖南幼专公共财物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公共财物是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为了让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减小学校公物的非正常损耗,更好的加强学校育人环境建设,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优良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的教室、寝室及其室内有关设施设备等由国资基建处按需统一分配到各教学系部,各教学系部落实到班级,再由班主任分配给学生专用专管。一经分配确定后,应各自保管,爱护使用。
二、班主任是各班教室、寝室和分配区域的公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班所有公物直接负责。各教学系部资产管理员是本系所分配公物的管理责任人。
三、学生处和各教学系部负责班级公物爱护的考核评价工作,并将其纳入班主任绩效、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考核体系。
四、每学年初由国资基建处会同学生处和各教学系部组织各班班主任填写《公共财物保管协议书》,国资基建处定期对各班公共财产进行检查。
五、学生毕业离校前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毕业班级进行公共财物清查,经国资基建处验收并完成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六、各班公共财物若有损坏,应及时向后勤处报修。自然损坏由后勤处统一安排维修或更换,人为损坏则自行负责各项费用。
七、实行公共财物使用责任制,遗失或损坏公共财物按当时市场价赔偿;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按当时市场价的2—3倍赔偿,并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任何人不得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九、各教学系部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学校公共财物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十、本办法由国资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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